暑期打工却遭欠薪?法院判了
2026-09-10 17:18:27
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陈梓浪 | 作者:邹琳 | 点击量:5535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邹琳)在校大学生暑期打工,与火锅店口头约定日薪100元,辛苦工作一个半月后,老板仅支付部分工资便闭店失联。近日,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。
【基本案情】
小李是一名在校大学生。暑假期间,他来到某火锅店打暑假工,从事服务员工作。双方口头约定:劳务报酬每天100元,每月休息不超过三天可享全勤奖100元。按照约定,小李应得的报酬加上全勤奖共计4700元。然而,火锅店仅支付了1500元,此后便再无下文。眼看暑假结束要返校了,工资还没结清,小李多次通过微信向火锅店经营者黄某催讨无果,无奈之下,他诉至法院,要求火锅店支付剩余劳务报酬。
【法院判决】
法院经审理认为,小李与火锅店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,但双方就提供劳务的内容、薪酬标准达成了口头约定,小李也实际提供了劳务,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务合同关系。火锅店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劳务报酬,构成违约。最终,法院判决火锅店支付小李劳务报酬3200元,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【法官说法】
广大学生参与暑期务工、兼职时,应当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:一是注重留存务工证据。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务协议,也应通过微信沟通等方式,固定工作内容、报酬标准、薪资发放时间等关键约定;妥善保管出勤记录、劳务报酬转账凭证等材料,为后续维权留存依据。二是遭遇欠薪依法维权。遇到报酬拖欠情形,不要因涉案金额较小或自身兼职身份放弃权利,可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主张权益。学生暑期兼职的合法劳务权益同样受法律平等保护。三是注意维权诉讼时效。劳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,自知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,应当及时主张权利,避免因时间久远加大举证与维权难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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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审:曾金春
二审:伏志勇
三审:万朝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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